迈向敏捷治理,构建基础教育人工智能应用分类分级治理体系。迈向敏捷治理,构建基础教育人工智能应用分类分级治理体系 “深入实施教育数字化战略”是“十五五”时期“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主要任务之一。[1] 2026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扎实推进人工智能赋能教育,加快普及全学段的人工智能通识教育”等新一年重大任务。2026年3月,教育部召开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2026年部署会,强调要用好人工智能这一关键变量,以“人工智能+教育”为抓手,推动人工智能融入教育全要素、全过程、全场景,奋力开创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2.0新格局。自2026年3月1日起,《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简称《分类办法》)正式施行。针对未成年人,《分类办法》对网络信息内容分类管理作出专门规定,并对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可能带来的内容风险提出了防范要求,标志着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进入精细化治理新阶段,同时也为我国加快构建基础教育人工智能应用分类分级治理体系提出了新目标、新要求和新依据。 基础教育人工智能应用分类分级治理的意义 人工智能对教育底层逻辑和样态重塑带来系统性影响、对教育培养创新人才和供给科技创新成果提出紧迫需求、对教育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带来全新机遇、对教育加强学生价值观引领和防范伦理挑战等提出全新课题。落实《分类办法》,加快构建基础教育人工智能应用分类分级治理体系,在战略层面,将未成年人保护与教育数字化战略实施有机融合,体现了保护与发展并重的治理理念;在制度层面,为破解当前人工智能教育应用管理中的标准缺失、监管缺位等难题提供顶层设计参考;在实践层面,为各地探索分类分级管理实践提供了方向性遵循。 (一)政策背景:从立法到落实的治理要求 《分类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电影局、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多部上位法,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关键配套制度。《分类办法》对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出“明确内容呈现管理”“添加显著提示标识”“健全技术保障措施”等要求。[2] 其第九条明确规定:“提供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服务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基础教育阶段作为未成年人成长的关键阶段,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广泛、影响深远。